最高法发布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侵权实体裁判规则,确保民法典相关制度安排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
杨临萍表示,《解释》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仅指私益侵权,具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作出反向排除规定,明确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
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释》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数人侵权的一般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案件特点,通过第5条至第9条作了出明确规定。
同时,《解释》结合生态环境侵权特点,遵循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实践中,排污企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后逃避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杨临萍指出,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适用于自愿交易的合同行为,也适用于非自愿交易的侵权行为。相较于合同相对人基于意思自治决定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是完全被动的,在确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符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有利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此外,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第三人侵权问题、特定利益的保护等,《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