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首修拟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时隔2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首修拟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2017-02-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对修订草案作说明。
张茅指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对实践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做例举,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等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等等。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
据介绍,修订草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和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与其他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并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订草案准确地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一方面,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修订草案增加兜底认定条款,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这样,将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性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张茅说。
员工行贿视为经营者行为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一些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和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修订草案也作出明确,即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多项规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比如,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再比如,修订草案第十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当予以保密。
列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领域一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区,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屡见不鲜,赔偿额也屡创新高。但一直以来,对一些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鉴于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此次修订草案创新了多项行政查处的措施。
首先,明确先进行民事赔偿后缴纳罚款。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考虑到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修订草案还补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
法制网北京2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