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三合一"改革:民告官不再有主客场之分
上海三中院"三合一"改革:民告官不再有主客场之分
2017-01-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编者按
一边是跨行政区划诉讼改革,一边是知识产权审判改革,近两年来,这两项在内涵和形式上看似截然不同的司法改革都被根植在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身上,形成“三合一”诉讼管理模式。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进“一家法院、三块牌子”的上海三中院,探寻这种在特殊时期、特定地缘下司法改革模式的分合之道。
□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我国司法历史上的新生事物,两年前,上海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将这项重大改革植入新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三中院院长王秋良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经过两年的探索和实践,跨行政区划的特殊诉讼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各项改革目标基本实现。司法实践中,跨和集的特点得以凸显,避免了行政诉讼等关乎民生领域重大诉讼的“主客场”问题,保障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避免诉讼主客场
沈桂山尽管输了官司,但依然对法官竖起了大拇指。沈桂山说:“法官释法明白,让我知道自己输在哪里,而且当庭给政府部门指出不足,事后还发了督促纠正的司法建议书,这个官司我没白打。”此前,因查阅住房公积金受阻,沈桂山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两年来,像这样的民告官诉讼,上海三中院共受理1462件,其中以上海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占35%。
王秋良说:“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这是中央对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落脚点,行政诉讼属于特殊案件之一。民告官在传统诉讼格局中天然地存在主客场问题,受到地方因素干扰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改革之初,上海选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班底成立上海三中院,这就有了第一个合。原因是原铁路中院本身具有跨行政区划审判的经验和基础。
成立上海三中院的同时,上海根据改革要求和司法实际确定了跨行政区划受案类型,将之分为三大类:行政诉讼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和以市级机关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二审案件;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刑事案件,比如走私犯罪、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食药环安全犯罪等;大交通领域的刑事案件,诸如港口、水上、海事、轨交运输等领域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具有跨地域的特性,与老百姓和地方政府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
王秋良说:“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打破了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从客观到主观上全程避开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为此,我们在跨和集的特点上下功夫。”
寻求跨和集的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每次开庭,法官均会宣读这份法律释明书。
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说:“我们要充分展示跨的特点,宣读法律释明书就是要让老百姓吃下定心丸,明白我们不会受到任何干扰而枉法裁判。这样做对自己也是一种警示。”
据了解,在上海三中院,这样的法律释明被要求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为了平衡民和官之间在诉讼能力上的差异,在立案阶段和庭前程序中,法官会充分释明程序和权利,庭审结束后,还会当庭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进行解读。通过建立立案清单制度、法律志愿服务机制,让缺乏诉讼知识的老百姓也能打个明白官司。
王秋良说:“我们提出用用户体验思维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加固跨的审判功能,凸显跨的格局优势。”
如果说跨是形式,那么集就是抓手,上海通过集中管辖,赋予跨行政区划法院更丰富的手段和内涵。成立之初,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了部分特殊类型案件,2016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指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为试点,集中管辖4个行政区的行政案件,使得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触角向纵深推进。
王秋良说:“集中管辖进一步拓展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内涵和外延。然而,集中管辖由于司法空间的放大给当事人和老百姓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负担,为此,我们借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便民的服务水平。”
信息化让群众少跑腿
近日,一起货运诈骗案在上海三中院开庭,然而被告人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法官利用远程审判系统与南京铁路看守所直接建立了视频连线。
据悉,杭州、南京、徐州、合肥的铁路运输法院是上海三中院的下级法院,案件如果上诉,当事人就要到上海参加诉讼,或者法官远赴当地开庭。为此,上海三中院建立了这套连接四地法院和看守所的远程审判系统。
如果将与四地铁路运输法院的联系称为“大跨”,上海市区的集中管辖则可以称为“小跨”,信息化建设极大地缩小了司法空间,实现了跨行政区划审判的“千里一线牵”。与此同时,上海三中院开通了全国首个在审案件律师远程阅卷平台,律师只要在网上预约取得授权,就可以随时随地阅卷。
王秋良说:“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只是我们提升司法便民服务的一方面,我们把这个理念贯穿到司法审判的始终,尽量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节约成本,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上海三中院在行政诉讼中不仅注重监督功能的发挥,更加注重提升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通过多做庭审以外的协调化解,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有利于促进官民和谐。
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说:“上海立足自身实际,大胆采用合的方式,有效推动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和改革,走出一条既具上海辨识度,又可供其他地方借鉴和复制的司法改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