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指出交税并非买了合法排污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指出交税并非买了合法排污权
2016-12-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12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不少改进,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条款的严谨性和作为税收法律所特有的刚性。
与此同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之后首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应当起到标杆作用,为以后的税收立法作出示范。
应为以后修法留下空间
云峰委员认为,环境保护税的体系结构相对简单,征收范围方式与排污费基本相同,虽然在额度上有增加,但对强化环境管理、通过经济措施和方式调控环境的力度仍显得不足,很难起到或者没有起到费改税应有的作用。
“我们已经颁布了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环境保护税法有些方面应该和环保法进行衔接,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要为以后法律的修订留下空间,避免这些制度存在先天不足。”云峰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化仍有不足。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草案的条文来看,其中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过于强调应用性,系统性和指导性稍有不足。”贾春梅说。
交税也要履行环保义务
多名常委会委员在发言中都提到了一个话题:交了污染税以后,排污行为是否因此合法化?
“污染与补偿相对应,交了污染税以后,是否排污行为就合法了?是否不再需要对污染损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要讲清楚。”严以新委员说。
云峰指出,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会产生一种错觉,可能会认为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已经向国家交纳了环境保护税了,企业的污染就应该由国家拿钱来治理,自己就不去积极治理污染。
云峰因此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增加这一条就是要告知纳税人,交纳环境保护税是污染者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排污者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须向国家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云峰说。
云峰表示,根据污染者承担的原则,交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交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如因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还得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承担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如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样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纳税人履行交纳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要调动基层政府主动性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从目前基层组织架构情况看,税务部门多年前已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环境监测检查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试点工作也已相继启动,对于市、县两级政府而言,虽然责任在地方,但环保、税务两个征收管理主体部门的事权、财权都在上面,很多矛盾很难化解,且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受影响。”车光铁委员指出。
“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细化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建设,自上而下统筹推进联系、协调和配合工作,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车光铁认为,应当强化基层征收管理协助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