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第三方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应公开透明
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第三方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应公开透明
2016-12-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了三点工作原则,即:坚持促进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
吕祖善指出,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吕祖善表示,立法坚持了问题导向,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同时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吕祖善还介绍,草案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明确其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营商环境。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实际领域
吕祖善指出,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
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
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区分一般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吕祖善介绍,在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因此,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了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
关于电子合同,草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
关于电子支付,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
关于快递物流,草案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草案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方面,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争议解决。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吕祖善指出,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
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法制网北京12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