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要防诉权滥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防诉权滥用
2016-08-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徐小飞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一制度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和途径,对于防范、遏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有的第三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骚扰性撤销之诉,其目的不在于胜诉,而在于给原诉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给其带来诉讼压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判决的既判力的突破,是立法者在追求司法权威性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追求实质正义这两种冲突的价值理念下权衡抉择的产物。因此,只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促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合理运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按照普通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法官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法官认为,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门槛将提高,不利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会造成对立法法官要求过高、压力过大。但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可能会颠覆原有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立案条件要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对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进行相应的适度审查。
针对有的第三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事实使得“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建议立法上要借鉴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和外延,在诉权保障和防范诉权滥用之间寻求平衡。法官要仔细审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并据此判断第三人是否适格,是否享有诉讼利益,还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和依职权调查力度,让滥用诉权行为不能得逞。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