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跨国盗刷18万谁负责
银行卡遭跨国盗刷18万谁负责
2016-08-2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今年3月11日,邢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是某银行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告知他有一笔金额160817.44元人民币被划走。仅过不到10分钟,邢某再次收到该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短信,银行卡再次被划走26113.44元。邢某确实有一张该银行的储蓄卡,可这张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一头雾水的他赶忙到开户行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核实,邢某卡内存款人民币186930.88元分两笔被盗刷属实。
邢某随即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自己账号中的剩余存款,并停止支付已被盗刷的款项。随后,银行以挂失的方式冻结了储蓄卡内的剩余存款,但由于两笔盗刷行为均发生在韩国,银行表示无法停止支付已经划走的款项,只能为邢某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储蓄卡收回。
事后,邢某选择报警,并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存款18万余元,但一直未果。银行方面认为,邢某既然已经报案,就应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出来之后,方可作为划清责任的关键性证明。索赔无果后,邢某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
邢某诉称,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银行在发行借记卡后,即应对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银行方面在庭审时辩称,尽管邢某的储蓄卡被盗刷情况属实,但经过核查,这两笔款项是经网络POS机盗刷的,不需要实体卡片,只需要验证码。而现在的手机卡可以被复制,手机验证码可以被拦截,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盗取储户银行卡内款项,银行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况且,邢某自称在家中休息,但人卡是否未分离,银行方面并不清楚。
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全额赔偿邢某借记卡资金损失18万余元;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警方是否结案不免除银行义务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邢某的借记卡在境外被他人盗刷,卡中的18万余元通过网络POS机刷卡并输入密码转入了韩国BC卡账户,而事发时,通过邢某前往银行的时间分析,显然邢某本人及其借记卡在盗刷发生时不可能在韩国,可推定银行卡就在邢某家中。针对银行提出的两笔款项系经网络POS机盗刷,不需实体卡片,犯罪分子就可盗取款项,故其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因银行方未举证证明涉案结算交易系邢某持卡或泄密所致,法院未予采信。
同时,银行提出应待刑事侦查有了结果再据此厘清双方具体过错和责任,方能依法处理,也就是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此,法院认为,警方的结案结果并不能免除银行所应尽到的储蓄存款合同义务,那就是保障储户的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先刑后民”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方可适用。虽本案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民事纠纷,不必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