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
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
2016-06-27 来源: 新华社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
新华社记者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如是说。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中,须臾不可或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0年,从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从“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一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
曲折艰辛,中国民法之路不懈求索
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5个字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典的编纂涉及人权福祉和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备受关注。
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开宗明义: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
一本咖啡色封皮的古书,静静地摆放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展柜中,软皮质地的书皮,微黄的书页,泛出古朴厚重的质感。这本书就是1806年版的《法国民法典》。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0多年过去了,法国民法典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但依然发挥着作用。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现代社会中,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回望历史,新中国民法之路艰辛曲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因为缺乏民法出台的社会条件,都没有成功。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两条腿走路”,民法和民事单行法并进,哪个成熟,就先制定哪个。
制定民法的脚步并未停歇。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民法通则的诞生,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如此评价。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江平看来,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现代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权力予进行规制以保护私权利,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基础。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共1200多条。
但鉴于草案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各方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4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王利明说。
法随时变,总则呼之欲出民法典还有多远
王利明用这个案例说明加快制定民法典是多么必要——
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受伤。而摆在审案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无所适从。以至于一审、二审法官适用不同法律,导致两审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单行法众多,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与数量众多的单行法相比,体系化的民法典能够降低裁判成本,以严整、科学的体系减少裁判冲突。”
虽然民法通则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一大批民事法律制定出台,民法通则的条文逐渐失效。孙宪忠说:“在通则中,很多法条涉及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步由新法替代。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很不适应。”
“民法通则可谓微缩版的民法典,既有总则性规定,也有分编的一些内容。”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看来,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所涵盖内容的广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纲领性作用是通则无法比拟的。
孙宪忠说,“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系统。”
民法典不但对司法者、立法者很重要,对人们生产生活的意义更加重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个‘权利保障书’,企业家手中有了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尹田说。
如今,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我们距离民法典还有多远?
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李适时说,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民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立法质量。”李适时说。
民族精神,民法从中国土壤中生长
100多年前,《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学巨擘萨维尼指出:法律是一个民族“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俗和共同意识。
中国的民法典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体现民族精神、时代特色。民法总则的制定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
“民法总则草案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李适时指出。
翻开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彭真传》,其中清晰记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彭真在1981年春,民法座谈会上确立的原则,“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
专家指出,法国民法典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迈进过程中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而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情况更复杂。我国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并存的特点。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胎儿利益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监护制度发展、非法人组织发展等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由民法总则进行调整。”王利明说,“既然是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就不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限制,要体现新的时代特征。”
中国民法典编纂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照抄照搬,而是在现行情况下,编纂符合国情的民法典。李适时指出,在总则起草过程中,遵循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是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注重于民法典各分编的有机衔接,确保立法质量。
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不符合、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作出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
三是既立足中国实际,传承我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传承历史、开拓创新,民法总则草案在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徐徐展开。民法典是时代的产物,总则草案仔细读来,充满新意:
——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王轶说:“民法通则制定时,中国还没有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但这次起草总则就要倡导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以在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条款。”
——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
专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提高,这样修改更加尊重这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王轶说。
王利明说:“中国的民法典一定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它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人们期待,一部具有民族精神、时代特色的“中国社会百科全书”——中国民法典早日呈现在世人面前。(记者张晓松、邹伟、杨维汉、崔清新、陈菲、白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