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引关注 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两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引关注 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2016-06-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见习记者 韩丹东 □法制网记者 廉颖婷 □法制网实习生 邓舒方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和广东省珠海市相继发生两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
长期以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社会不断反思,但悲剧屡屡上演。究其原因,无外乎“肇事者”无法认定、取证难以及法不责众思想作怪等。
高空坠物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时有效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
6月17日晚,四川省绵阳市长虹世纪城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
事发时,长虹世纪城小区的业主童某带着13岁的儿子在小区内散步。路过37栋时,童某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并开放性出血,经过医护人员紧急抢救,仍不治身亡。
在四川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后一天,6月18日10时许,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乐园路也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
目前,香洲警方正在抓紧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玻璃是从乐园路恒福阁某栋21楼某房脱落的,目前该住宅内的相关责任人员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幸死亡的女孩年仅11岁,系某小学的学生。
据报道称,当时事发住户家的保姆正在擦洗窗户,不慎将一整块玻璃连同边框弄掉坠落,不幸砸中了人。
接连发生的两起事件夺取两条生命,足以令人扼腕,但类似事件远远不止于此。
本月初,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城东矿山路的住宅小区海璟印象城A区西门外,临街的1号楼楼下,夜市一片繁忙景象,突然,一名卖菜夹馍的女摊主手捂头部,指间淌下鲜血。询问之后,大家才知道是有东西掉下砸中女摊主头部。
今年4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东湖复地国际小区二期一业主家装修,窗户突然从21楼掉下,砸中一名女外卖员,女子不幸当场死亡。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并非仅在今年出现。
2014年8月12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遭遇强对流天气,狂风呼啸袭来。家住禅城张槎村的阿斌下班跟工友一起回租住的房屋,途经该村某出租屋楼下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插进阿斌的右小腿,顿时血流如注。阿斌在工友搀扶下到附近药店止血、包扎伤口,随后报警。经查,破碎的玻璃是楼上303户的洗手间玻璃,房主解释说是被风吹落的。
2014年6月5日8时许,河南省郑州市城市之巅小区一栋楼上突然坠落水泥块,将程女士新买的大众轿车砸坏。程女士找了一上午,也没找到砸车“元凶”。程女士当即将此事反映给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先生,查找无果后报警。
更早的案例发生在2006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民曾晓龙走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个玻璃烟灰缸从天而降,砸中其头部。曾晓龙因脑损伤,医疗费花去17万元。经查,肇事烟灰缸是从马路边一住宅楼2楼以上靠马路窗户扔下,但2楼以上共23家住户,均不承认自己扔下烟灰缸。
高空坠物伤人的例子举不胜数,虽然每起事故发生后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大家的警惕,但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
所有业主担责利于监督
随着城市空间的日益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花盆等也随之增多,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
在百度百科里,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这样处罚是公平的。“这不是分配利益,而是分配风险。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真正责任人的调查力度,把真正的责任人找出来。如果业主能将责任人找出来,则让其承担全部责任。此外,这样做可以让每位业主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小心,以便构建相互协助监督,互相爱护的和谐的社区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还应该追究相关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毕竟这是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利用责任承担机制让有关部门单位负起责任”。
“如果装有摄像头,哪里抛出来的可以监控到,或者如果物业采取监管措施,这些问题也可以避免,所以物业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毕竟物业有安全保护义务。”赵廉慧说。
外窗设计需强制规范
“在大都市,特别是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当下,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住户扔东西的时候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都可能有受害者。虽然有的人是故意,有的人是过失,但都要引以为戒,因高空抛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害人害己。”刘俊海说。
如何规范高层建筑住户的行为?
对此,刘俊海说:“一是希望每位业主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二是加大业主间的监督力度。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抛物,或者在阳台危险摆放花盆等物品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提醒,加大宣传力度。如物业公司尽不到监督义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可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
从已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来看,人为因素只是高空坠物事件中的一个问题,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是高空坠物事件的另一个焦点。
刘俊海说:“高空抛物一是可以扔的更远,二是在二三十层的高度扔个小石子都能把人砸死,所以要严格高层建筑窗户设计评定标准,对交付的商品房要有要求,业主在接收房子后装修时候,也要遵守这个要求,装修公司也不能轻易的改变窗户设计。”
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相关部门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
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曾出版发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该书明确指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不过,技术措施并没有对高层建筑的窗户外开作出明令禁止。
刘俊海认为,如果这个规定能上升到法规,业主必然遵循。
“如果高层建筑的窗户不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也有责任。”赵廉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