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婚外情故意杀人 事发宾馆赔偿15万
丈夫因妻子婚外情故意杀人 事发宾馆赔偿15万
2016-06-15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admin法院审理查明,杜某与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自一年多前高某有婚外情后,夫妻经常吵架,双方因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离婚未果,高某以到乐东县管理芒果为由很少回家,对儿女也疏于照顾,两人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8月29日,杜某在乐东县某农场看见高某上了刘某的小轿车后骑摩托车尾随,发现两人入住某宾馆。杜某要求服务员打开该客房门未果,返回暂住处取刀具后又回宾馆在二楼守候。17时许,杜某趁刘某打开房门之际冲入房内,持刀先后捅刺刘某、高某,致两人当场死亡。杜某驾驶刘某的小轿车逃离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交警交代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因妻子出轨而持刀杀害高某与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鉴于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两被害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引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在此案审理期间,刘某亲属陈某等人向乐东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和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杜某、某宾馆分别赔偿陈某等人356091.05元、152610.45元。宣判后,某宾馆不服,以承担30%的补充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某宾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宾馆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杜某对杀害致死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刘某入住某宾馆,与其形成旅客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负有对刘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杜某在要求服务员打开房门遭拒后,仍在门外等候多时,保安没有及时制止或驱离,也没有将这一可疑的行迹报告公安机关,该宾馆对此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述赔偿数额适当。
该法官同时指出,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应冷静应对、积极沟通,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过激的违法行为终会害人害己,希望此案能警示处在矛盾中的夫妻,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呼吁各类公共场所加强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