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老人受交通事故惊吓死亡 法院判公交车公司承担35%责任
温州一老人受交通事故惊吓死亡 法院判公交车公司承担35%责任
2015-11-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温州一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驾车司机被夹在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不能动弹,私家车同乘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11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交车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公交车车站前的两车相夹事故
43岁的温先生家住温州市区。
今年6月27日上午11点35分左右,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表妹及朋友一行经过温州市鹿城区黎明立交桥附近,行至该处的公交车车站附近,温先生将车辆停靠下来,整理座位。
11点37分许,温先生走近车子正想打开左侧前排车门时,一辆公交汽车驶过,将温先生夹在了公交车与温先生自己私家车之间,温先生当即无法动弹,公交车随即停车。
看到儿子倒地,林女士立即下车。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纷纷下车,与温先生同车的朋友一起将私家车移开。
“因为当时我被夹胸口还透不过气来,我妈妈叫我,我没有答应出来。”温先生回忆说,他当时被夹的右手都是血,林女士喊他的时候他无法应答。
11点40分30秒左右,林女士因为看到儿子受伤受到惊吓,突然晕倒。
此时,已经缓过神来的温先生即刻与同车的亲戚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林女士送到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林女士是“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
第二天下午,林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而温先生的伤势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因为交通事故,温先生的车辆左前门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温先生一家认为其母亲林女士的去世是由于公交汽车一方造成的,是因为受到了巨大的惊吓导致。
公交公司方面则认为,林女士的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其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伤对象是温先生,而温先生的伤势仅为软组织挫伤,并没有遭到重大伤害。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作为林女士的继承人,包括温先生在内的几个子女、林女士的丈夫将公交公司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急救费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8万余元。
法官说法:老人受惊吓去世与公车司机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今年10月29日、11月1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当时和温先生同车的几位亲戚朋友都出庭作证。
温先生说,母亲生前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其死亡完全是因为收到惊吓,而造成惊吓的,正是公交公司司机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车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与温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温先生受伤,致使温先生的母亲林女士在现场受到惊吓,于事故发生后2分30秒左右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叶某的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公车司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但是,温先生所受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从当时的路面监控显示,温先生当场没有大量出血等情况,没有遭受严重伤害,按照常理,其母亲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林女士死因为脑出血,但是其死后没有进行尸检,遗体即被火化,无法确定脑出血的确切原因。
法院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左右,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女士家属财产损失的35%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林女士家属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故而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近1.17万元。
因为公交公司对林女士的死亡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对于林女士家属要求公交公司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