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表”管住不当干预司法案件
“两张表”管住不当干预司法案件
2015-10-2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本报记者 李光明
□ 本报见习记者 范天娇
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办理一起案件,都会收到随卷移送的两张表,分别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法院内部“自己人”过问案件情况,再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这是亳州中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和安徽省委实施办法,防止不当干预司法案件的举措之一。这样的举措,在安徽省更多的司法机关已经外化为行动,一些司法机关的“一把手”说,他们要用行动让不当干预失灵失效。
制定“三项清单”严防干预
“以前没有权威机关给予定论,缺少必要的监督依据和渠道,导致对一些干预司法的行为难以追责。”亳州中院院长王晓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两个规定”妥善处理了依法独立办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用列举方式对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进行规定,明晰了记录、通报、追责的范围,既保障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又有效防范了不当干预。
亳州中院专门制作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登记表》《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两张表,随卷移送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要对非法干预的情况认真填写,并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法院党组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建立保护激励机制,为办案人员尽职履责撑腰壮胆。”王晓东说。
怀宁县法院院长杨玲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约束,更是对领导干部的制度保护,可以让他们理直气壮地拒绝他人请托。“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杨玲说,怀宁县法院正在酝酿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适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
记者了解到,亳州中院正在研究制定法院领导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追责清单,对不遵守规定和办法的,不仅要追究过问人责任、承办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领导命令要书面附理由存卷
内部不当干预是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也是司法不公的重要源头。“实践中,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相对要多一些。”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寿忠说,在贯彻实施“两个规定”时,要严格区分检察机关上级领导干部正常监督检查与不当干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此,明光市检察院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命令书面化并附理由存卷,对办案人员实行案件质量个人负责制,不得以“上级口头意见”或“自己揣摩的领导意图”作为免责理由。同时,对内部上级的意见,要求以科室讨论、逐级汇报等方式予以公开,防止和减少不当干预。
周寿忠告诉记者,下一步,该院将引进外部监督,发挥案件律师和当事人在司法记录中的作用。
执法环节同步接受阳光监督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监狱系统常常遇到打招呼、找关系的三大“风险区”。连续14年实现“四无”安全目标的安徽省女子监狱制定《领导干部、监狱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执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等环节为罪犯请托说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罪犯请托说情等7类行为划入“雷区”。
安徽省女子监狱监狱长孙秀丽说,女子监狱实行“四级会审、四榜公示”制度,向服刑人员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狱务管理,主动接受在每个执法环节的同步监督,基本使内外部干预和过问失灵失效。
安徽省滨湖强戒所所长陶文龙告诉记者,所外就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鉴定,吸毒人员患有威胁到生命安全疾病的;一种是经精神卫生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戒毒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且无强制隔离戒毒能力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陶文龙说,中央“两个规定”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严于用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滨湖强戒所对此严格把关,要求执法岗位的民警依法收戒、依法奖惩、规范考核。所外就医全部要求依法公开公正办理,不受任何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