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针对民间借贷突出问题作出八点风险提示
江苏针对民间借贷突出问题作出八点风险提示
2015-08-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慎重担当保证人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不要超过时效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8月1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据介绍,五年来江苏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据悉,江苏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数量明显增多,标的额也在迅速增长。2014年江苏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总计5616685万元,比2010年上升504.38%,年均增长率达126.09%。江苏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的达3亿多元。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同时,民间借贷主体趋于多样化。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谋取不当利益。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案件情况日益复杂,“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P2P网络借贷等呈高速扩容态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引发了较大的法律风险。P2P借贷业务运行过程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出借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发布会上,江苏高院公布了全省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并通过案例解读向社会公众作出八点风险提示: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远离非法集资。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能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