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动股权融资机构专项检查致函地方政府配合核查股权融资平台
证监会启动股权融资机构专项检查致函地方政府配合核查股权融资平台
2015-08-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8月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今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致函各地政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证监会称,所谓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据透露,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证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要求各地证监局,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要求各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证监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证监会同时致函各地政府,阐明了股权众筹融资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证监会在函件中明确,对于各地政府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应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