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调查违法预售“活人墓”为何屡禁不止
独家调查违法预售“活人墓”为何屡禁不止
2015-04-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墓、活人坟等;购置墓地和塔位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编者按
墓碑上刻上了人名,但没有涂漆;生卒年一栏,只刻了出生年月日却没刻去世的时间……清明节前夕,《法制日报》记者暗访发现,被俗称为卖“活人墓”的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
政府部门停止公墓用地审批,严禁超规格建墓,目的是防止“死人与活人抢地”,把宝贵的环境资源留给后人。但现实中,一些公墓经营者却肆意预售“期墓”。对卖“活人墓”的行为,当然必须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在墓价虚高、公众“追涨”背后,对那些违规建墓、虚假宣传、投资炒作者,更应当严查重罚。
杜绝卖“活人墓”、建豪华墓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既要强化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更要在政策告知、宣传引导、移风易俗上下功夫,让更多公众改变观念,逐步接受小型化墓葬以及树葬、江葬等更加经济环保的殡葬方式。
红楼梦里《好了歌》中有一句:“草里高低多少坟,一年一半无人扫”,给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远胜于留下一座早已被忘记的墓碑。
谁撕开了买卖“活人墓”口子
□法制网记者张昊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严禁在公墓内建活人坟的规定。为执行这个规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做了细化,基本都有“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合法证明来购买墓穴”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禁止活人买墓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防止有人投机炒作墓地。活人买墓,长期闲置也会造成土地浪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昊天对记者说,他曾在2014年审理过一起由墓地引发的案件。
不过,我国的传统民俗存在为将要过世的老人提前准备墓穴的习惯。对此,民政部在相关规定中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墓地“预订”出去。规定称,除依法可向特殊人群(如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墓穴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提供墓穴和骨灰格位,不得进行炒买炒卖等营销活动。
然而,这种照顾民俗的规定,却被各地违法预售墓穴的经营者钻了空子。
北京市殡葬协会副会长姜晓刚告诉记者,一些人出于投机心态购买“活人墓”,反而引发哄抬拉高墓地价格。违反规定购买墓地,后期还存在无人管理的风险,“只能自己吃亏”。
李昊天也提示,违法购买“活人墓”存在法律风险。民政部、发改委等八部委曾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民政部门会对公墓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公墓经营单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购买墓地的人与公墓经营单位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法购买者有过错在先,仅能拿回购墓款。违法购墓人提起诉讼也很难得到其他的利益。
面对“活人墓”屡禁不止的现状,多地民政部门都表示查处的难度很大。
河南省濮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主任李光就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事人买墓的不给你指出来,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不给你留档案。我们去检查多少次,翻档案就是翻不出来。”
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业涌认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都是十多年前制定的,虽然中间有过修改,但殡葬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两部法规中,关于殡葬社会组织的规定只强调了殡葬事业单位,而现在还有很多企业形态。相关部门应尽快对这两部法规完成修订。
姜晓刚介绍,《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目前的法规对殡葬市场规范相对较弱,在法规中应当涉及殡葬设施的规划、服务行为的规范等内容。
不少市民提前购买“活人墓”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忧土地资源短缺引发墓地价格上涨。为此,姜晓刚呼吁,政府应对殡葬相关内容做出科学的规划,在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一定要把殡葬设施纳入进去。
还有业内人士建议,应大力推广节约用地、绿色低碳的生态葬:如海葬、树葬等,通过这种方式缓解墓地资源的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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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理“活人墓”192座
福建省2015年清明节新闻通报会披露,福建去年以来共整治清理豪华墓224座、大墓1459座、“活人墓”192座,并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效遏制了奢腐行为。
据悉,今年福建省将在全省设立8个观察点,跟踪反馈祭扫工作情况,指导清明节安全出行、文明祭扫。此外,福建省今年已制定相关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对于违纪人员将严肃查处通报,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也将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