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落脚于提升公信力
司法改革落脚于提升公信力
2015-01-0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张长春吉纯
近年来,江苏省海安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快执法公开平台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检务信息、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度,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就是要推进执法阳光透明。”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曹斌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海安县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可查询的案件办理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特例。”在海安各类执法活动,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海安县以网上公开为依托,着力打造“公务服务在线,平安永不掉线”的网上公安局,全面深化执法公开建设。
实行行政案件处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死亡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认定和火灾复核等公开制度,选择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疑难复杂和容易引发复议、诉讼、信访等行政争议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认定,通过讲事理、释法理、明情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前该县已组织开展行政案件公开处理120余次、交通死亡事故责任公开认定500余起。
对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控告人及举报人通过当场、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进行受案回告、立(破)案告知、重大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告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向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明材料,即可获得该部门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可用账号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同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还可登录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检察院提出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预约申请。
自实行案件信息网上公开以来,海安县检察院主动公开法律文书50份、案件程序性信息133条、重大案件信息两条,无选择性公开、任意修改公开信息情况,无因公开不当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发生。
可复制的庭审过程
2010年,海安县在江苏省法院系统率先实现庭审科技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三同步”,并覆盖至所有基层法庭,实现庭审录像以数据库方式长期保存,方便随时调阅。
2011年,又率先给审判业务部门和基层法庭配置刻录机,随时向当事人提供庭审录像刻录光盘。
2014年,逐步建立以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审判流程的每一环节为触角的多渠道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成庭审信息集中发布平台,提前将庭审信息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公布,方便旁听案件及参审。
“我们的庭审过程不仅是可复制的,还是可看见的。2014年我们已经通过庭审网络直播22场次,选取的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除此之外,我们还向社会公众‘晒’出裁判文书。截至目前,共在中国裁判网公布裁判文书2603件。”海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平介绍说。
此外,海安积极推行执行信息、执行日志、执行进程、执行措施、执行联络、执行节点“六公开”,将执行时间节点示意图制成牌匾,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执行款物交接等关键环节。发放执行联系卡,主动向群众公开法官联络方式。统一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行强制措施的重要节点实行视频录像,留存归档,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和监督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作,用公开赢得群众信任。
可看见的人民陪审
今年以来,海安扎实推进人民陪审方式改革,凸显人民陪审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性、公开性方面的作用。
2007年5月,李某不慎将左手指轧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公司一纸“退工通知书”,宣告她“下岗”了。李某去人社局复查鉴定劳动能力,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人社局坚持认为,这两笔钱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争辩。
韩永富与其他6名陪审员听得格外仔细,在《案件陪审评议表》“陪审意见”一栏,他慎重地写道:“原告的工伤应当得到补偿,应由人社局和公司共同负担。”韩永富心想,这次参审就此“落幕”了。
没曾想,他们的陪审意见居然被法官专门表述在判决书中。看着鲜红的人民法院印章,韩永富激动地说:“以前觉得案子最终怎么判是法官的事情,自己说话也没太大份量,在法官征求意见的时候常常说‘听你的’。现在,法院把我们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单列进裁判文书里,我真的有了自豪感,也觉得陪审的责任更重了!”
海安不仅在全国首开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表述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及处理意见的先河,对不采纳陪审意见的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理由,还首次试行“合议制陪审”,开庭前一周,群发庭审信息,邀请旁听,由3至5名人民陪审员自主选择案件共同参审,集体评议向法庭提交书面陪审意见,克服陪审意见个体化倾向。人民陪审员必要时还可请求列席审委会,直接向审委会委员面陈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处理意见,保障了陪审权实现,真正杜绝了“陪而不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