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成立 杨剑波称将上诉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成立 杨剑波称将上诉
2014-12-26 来源:腾讯财经 作者:admin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建波起诉证监会一案,在经过延长审理后,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结果。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建波败诉。杨建波律师当庭表示,将坚持上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指事件”,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光大证券之后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证监会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款5.23亿元,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判罚,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杨剑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证监会撤销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时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几点,一是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二是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是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争议,其指出,杨剑波认为被告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违法《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释权限,以及违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及公开原则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不予支持。
其指出,内幕消息以媒体揭露方式公开应至少满足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广泛周知、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备完整性、理性市场主体能够相信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等三个条件,而按照当日报道,相关媒体对当日大盘指数大幅上涨原因还有诸多其他推测和报道,原告主张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而对于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是否利用了错单交易信息这一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消息,从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而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因此对杨剑波所持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交易的主张予以驳回。
对于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认为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并无不当。
而在宣判之前,杨剑波表示,对此次判决很有信心,如果败诉会继续上诉。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
11点05分开始,一直低位徘徊的上证券指数瞬间上涨5.96%,多只权重股瞬间出现巨额买单,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沪指最高摸到2198点,11点30分收于2149点。之后光大证券公告承认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而为弥补亏损,光大证券随后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18日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8.16”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上午生成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视为误操作或技术性错误,二、下午进行的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涉及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随后正式立案调查,并表示要严肃处理。
2013年9月2日
光大证券称,该公司已经收到助理总裁杨赤忠、董事会秘书梅键的辞职报告以及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同时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针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证监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同时中金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裹入纷争。
2014年4月3日
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杨剑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证监会撤销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为《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而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为光大乌龙指发生期间发生程序错误,其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应该拒绝交易,而不应该反手交易,违反公开交易原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当日未能当庭宣判。
2014年5月18日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透露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通知,因案情复杂,诉证监会一案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
2014年6月9日
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开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5位代理律师与被告光大证券方律师,就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轮交锋,涉及赔偿金额超过680万元。
2014年8月5日
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8月15日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称,北京一中院通知,根据相关法律,鉴于其诉证监会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重大性,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同意,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2014年11月17日
北京一中院再通知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因为案情复杂重大,经高院同意,关于其诉证监会的案件再次推迟三个月。据知,这已经是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达延期宣判的通知。